关于署理业业务税计税根据确定题目的批复
国度税务总局 关于署理业业务税计税根据确定题目的批复 国税函[2007]90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署理业业务税计税根据确定题目的叨教》(吉地税发〔2007〕79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 征税人从事署理商业,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所有价款和价外用度减除现行税收政策划定的可扣除局部后的余额为计税业务额。 征税人从事署理商业,应凭以下凭据作为差额征收业务税的扣除凭据:业务额减除项目产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付出款子凭据必需是发票或其他正当无效凭据;付出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付出款子凭据必需是外汇付汇凭据、外方公司的签收票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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