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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置题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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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7]2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出口货品的增值税退税要否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题目的叨教》
(苏地税函[1996]205号)收悉,经研讨,现依据税法及有关划定批复如下:
一、企业出口货品所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响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
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消费企业委托外贸企业署理出口产品,凡依照财务部《关于消耗税管帐处置
的划定》([1993]财会字第83号),在盘算消耗税时做“应收帐款”处置的,其所获
得的消耗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帐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取得的消耗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贩卖本钱”不间接
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