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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品出口退税有关题目的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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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度税务总局  国度外汇办理局  
            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品出口退税有关题目的关照
                            国税发〔2006〕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方案单列市国度税务局;国度外汇办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办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标准出口企业出口货品远期收汇的退(免)税办理,经研讨,国度税务总局、国度外汇办理局决议对出口企业出口货品远期收汇报告出口退(免)税实验存案证明办理。现将有关事变关照如下:

  一、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品属于远期收汇而未凌驾在外汇办理部分(以下简称外汇局)远期收汇存案的估计收汇日期的(以下简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出口企业向税务构造报告出口货品退(免)税时,可提供其地点地外汇局出具的《远期收汇存案证明》(款式见附件,以下简称《远期证明》),无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公用联(以下简称核销单退税公用联)。税务构造受理后,按现行出口退税划定考核、审批出口货品退(免)税。
  远期收汇是指按现行外汇办理划定估计收汇日期凌驾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收汇。
  二、对属于本关照第一条所述远期收汇且未逾期的出口货品,出口企业应依照《出口收汇核销办理措施》(汇发〔2003〕91号)第十九条及《出口收汇核销办理措施实行细则》(汇发〔2003〕107号)第三十七条的划定到地点地外汇局操持远期收汇存案手续。
  外汇局可根据出口企业的请求,为其出具加盖了“出口收汇核销羁系商业章”《远期证明》。
  三、出口企业货品出口并在外汇局操持远期收汇存案手续后,应依照《出口收汇核销办理措施》及渌喙毓娑ㄔ谠ぜ剖栈闳掌谀谑眨ń幔┗悖⒃谠ぜ剖栈闳掌谄?0天内操持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四、税务构造应创建出口企业提供《远期证明》的台帐办理制度。关于出口企业凌驾估计收汇日期30天仍未向税务构造提供核销单退税公用联的(关于试行出口企业报告出口退税免于提供核销单退税公用联的,以税务构造收到外汇局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为准),税务构造不再操持相干出口货品的退(免)税,已操持退(免)税的由税务构造按有关划定追回已退(免)税款,并视同外销补税。
  五、外汇局应依照出口收汇核销数据传输的有关划定,活期向外地税务构造传输入口逾期未核销电子数据。
  六、本关照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行(以出口货品报关单〈出口退税公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度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品退(免)办理措施〉的关照》(国税发〔1994〕031号)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三项的有关划定同时废止。